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7:20:17 268 人看过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成立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二、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拖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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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9日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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