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有哪些分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7:42:29 69 人看过

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的分类有: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一、承兑汇票过期6年起诉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2年。因此超过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为时效的经过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如果超过了2年的权利时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相当的金额。

二、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抗辩权定义是怎样的

抗辩权:是指阻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抗辩权根据是否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抗辩权根据其行使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暂时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抗辩权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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