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0:13:23 334 人看过

一、连带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二、追偿权、求偿权的定义及对象

在担保活动中,为维护保证人的利益,追偿权与求偿权常常被广泛利用。而我们常常混用这两个概念,其实“追偿权”与“求偿权”其实是相同的概念,在保证活动中,保证人的追偿权也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求偿权。通俗来讲,保证人追偿权是保证人在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之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请求原来的债务人将补偿自己曾经为其付出的金额或者等价物。接下来将介绍并且明确一下在追偿权中的权利人以及义务人。首先,追偿权的权利人为担保人,也就是在原来的债务中作为信誉保证人或者通过标的物、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担保人等群体角色。其次,原始债务人或者是连带债务人为追偿权的义务人。

三、行使追偿权应满足的三大条件

其一,保证人确实已经为原来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承担了担保或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果没有实际行动的支撑,也就没有法律赋予的追偿的权利了。

其二,无论保证人以什么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一部分还是全部履行了债务人应该偿还的债务,只要债务人因为保证人的行为而免去了他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满足了形式追偿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债务人是自己通过行动偿还债务,那么保证人即便履行了保证债务也不享有我们所说的追偿权。

其三,我们要确认,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中没有过错。举例来说,保证人如果在清偿债务或者在履行完保证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只有之后,并没有按要求做到及时通知债务人,造成主债务人因为善意的无过错地重复履行,这个情况下,保证人是有过错的,将丧失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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