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
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
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
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
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
第四条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则小时
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
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
第五条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
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
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
、集装箱尺寸等。
第六条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
关。
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离港后则小时内将舱单电子数据传
输到海关。
第七条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
舱单电子数据:航班号、进出口日期、装货港、指运港、运单号、收货人
或者发货入、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等。
第八条。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
口退税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已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运输工具代理人
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持书面舱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舱单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的有关内容
一致。
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构成走私或者为走私制造条件。提供
便利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
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可以对运输工具
代理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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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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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9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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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如何?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9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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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22条什么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9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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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21条什么内容?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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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7条什么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8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