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不可以执行
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不可以有多重来源,并非只要财产在子女名下就可不可以安全的不被执行,现在有不少被执行人以财物赠送等方式将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想以此达到财产转移不被执行的目的。事实上,这是行不通的,无论子女是否已成年,无论子女与父母是否经济独立、生活独立,父母转移到子女名下的财产,都是可执行范围。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二、父母欠债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否会被法院查封
父母欠债子女名下的财产不会被法院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丈夫欠债妻子名下财产会被强制执行
丈夫欠债一般不可不可以对妻子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丈夫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不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不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
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
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可不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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