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8:14 435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农业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开发用地,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500亩以下的,由县(市)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500亩至1000亩的,由行署、市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1000亩至1万亩的,由省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1万亩至2万亩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五)一次性开发2万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农垦、森工系统所属农场、林业局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农业开发用地,应当附主管部门意见,按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20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委托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二)一次性开发2000亩至1万亩的,由省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1万亩以上的,按第一项(四)、(五)规定的权限批准。

前款规定的农业开发用地,农垦、森工部门一次性开发500亩以下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驻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土地管理机构批准,向土地所在行署、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开发用地,须先征求计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意见。报国家审批的,还须附有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任务书,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权属文件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规划图等。属于出让土地的,还须有地价评估报告,土地出让合同书。

四、边境地市县和军事禁区农业开发用地,必须事先征求省军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五、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六、禁止毁林开垦,不得超过省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开垦林地。

七、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八、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4: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农业部审计查处事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布日期:1991-6-13执行日期:1991-6-13第一条为了明确农业部系统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的审批权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农业部审计局)审计的查处事项的审批。第三条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果,报送审计署结论或决定:(一)国务院领导交办查处的;(二)审计署领导决定复核的;(三)拟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或要在全国通报的;(四)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含一千万元);(五)查出部级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并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六)拟将当事人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农业部部长审核或审批:(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审计查处事项;(二)农业部党组交办查处的;(三)农业部党组交办复核的;(四)拟在全国农业系统通报的;(五)违纪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含五百万元);(六)
    2023-06-07
    424人看过
  • 黑龙江农村土地确权
    一、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二、黑龙江农村土地确权黑龙江七台河土地确权第一证颁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为了给土地一个真正“名分”,勃利县大四站镇作为七台河市首个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乡镇,经过两年多的运作,数据库已进行合库并通过第三方检查验收,达到颁证标准。1月14日上午,七台河市、勃利县领导在大四站镇召开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新证首发仪式,全市“第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新证发出,联合村王*有等7位村民代表领到了期盼已久的大红土地“身份证”,笑得合不拢嘴。据了解,土地确权之后,过去农村土地的“两权”变成“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其中经营权可以流转和抵押和贷款,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2014年,勃利县
    2023-05-31
    63人看过
  •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3-4-10【实施日期】2003-4-10【发布单位】【文号】国土资发(2003)108号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批组织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三、审查内容(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积极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最近,黑龙江省审计厅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及省行营业部,绥化市、双鸭山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分行和萝北、肇东县(市)支行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了督察。督察结果表明,该行系统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做到了能落实的问题按规定期限落实,客观因素在规定的时间不能落实的问题,派专业部门或专人跟踪落实。该行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接到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后,该行党委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由市(地)分行行长、县行行长参加的全省行长工作会议,部署整改落实和进一步全面自查工作。行党委要求各级农发行要认识到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是对农发行管理工作的促进、完善和提高,要结合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教育。各行要在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的同时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全面自查,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与偏差,总结经验教训。该行还成立了由省行行长任组
    2023-04-24
    214人看过
  • 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使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地审理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第三条审理赔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赔偿法》及本规定的程序。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由《赔偿法》第七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管辖。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
    2023-06-13
    184人看过
  • 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由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1、职工自愿入股,并可吸收少量社会法人股。股金自定,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3、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分配,照章纳税,集体积累。(三)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二、企业的设立(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二)设立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三)原有
    2023-06-15
    29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向企业摊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制止向企业摊派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受理向企业集资、捐赠等项目事宜的申请、审查、上报、批复,并会同财政、监察、计划等有关部门对摊派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本规定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企业进行摊派。关联法规:第六
    2023-06-07
    18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及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包括本省农村劳动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就业和外省农村劳动力来本省就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省、市(行署)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第六条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二)有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市(行署)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
    2023-06-10
    140人看过
  • 黑龙江省政府地址
    黑龙江省政府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黑龙江省政府的职能:1、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
    2023-08-11
    1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对我省现有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对整个企业,也可以对部分车间进行技术改造。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现有企业可以场地、厂房、设备和企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投资的,仍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地位。第五条国营企业出资的国有资产,要按程序申报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价值予以确认。国营企业用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前,要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审批手续。第六条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所需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
    2023-06-09
    223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黑劳发(1997)23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地要按照省劳动厅《关于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九五推进计划的报告》黑劳发[1996]204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切实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劳动厅黑龙江省财政厅1997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省劳动厅及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企业必
    2023-06-06
    451人看过
  •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
    2023-06-02
    27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在职期间和待业期间的待遇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第三条企业应保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军、升学、当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办理。第五条《劳动手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缴纳养老基金年限,享受待业救济和退休养老待遇及重新就业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劳动人事
    2023-06-09
    47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4-15执行日期:1999-6-1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县(市)农村审计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第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内部应当确定专职农村审计人员。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内部应当在现职人员中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后,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审计工作。农村审计人员
    2023-06-07
    33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规定的产假是怎样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23
      1、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
    • 黑龙江农村发生征地谁来维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08
      强行征地是否犯法要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 黑龙江黑龙江占用空地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11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
    • 黑龙江省龙泉市开车违章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需要哪些步骤?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07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
    •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安置用地怎么样补偿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18
      新农村建设拆迁一般采取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先来看安排宅基地重建,这种安置方式首先拆迁方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然后对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一般来说,重置成新价结合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能够补偿到1200-1500元一平米,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把老百姓独栋的房屋拆掉之后,统一搬进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