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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重庆奇速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xx市江北区xx路38号
邮码:401147
电话:02367520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一条托运方托运货物应向承运方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方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方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方接受,并由承运方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条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托运方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方、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第四条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方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十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方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承运方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方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方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方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方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第七条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方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托运方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方和承运方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方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费率表见附件)
第九条承运方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第十条承运方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第十一条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方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方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方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承运方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方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货物承运后,托运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承运方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方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方应予以拒绝。
第二条由于承运方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航空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第三条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方已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一条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方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均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见托运书)。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五、货物的合理损耗;六、托运方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三条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方的故意行为,则承运方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四条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方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方的责任。
第五条由于托运方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方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方或第三者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托运方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方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方对托运方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期限为年,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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