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未标准进行计算。其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不属于精神赔偿的范围。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及相关注意问题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
(2)选定受诉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3)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由于城镇收入和农村收入的差距,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应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判决是不一样的。现在有的法院还是以死者的户籍作为适用城市还是农村标准的判断条件。作为受害者,我们应该争取同命同价
(4)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①死亡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
②死亡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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