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申报和审查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21:37 345 人看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确定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是外文的,纳税义务人应提供中文译本,并在海关要求时负责减免税货物进出口的中文译本内容,纳税人还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其格式详见附件1,除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外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关于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审批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号栏(商品号)、规格型号、价格、运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原产地和数量

第七条为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海关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纳税人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提出补充说明,第8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查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号栏、产地、价格等。纳税人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条件和数量

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海关在货物清关过程中只能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核,然后在货物放行后对申报价格、商品分类和原产地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实质性核实

第9条,以审查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号有误的,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组织试验和检验,或者经检验后对有关企业进行检查,海关经审查,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交易价格条件或者交易价格无法确定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海关经审查,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不正确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批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根据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原产地证书、货物实际检验或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后确定,海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申报内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第十条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虚报、瞒报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缴纳税款前,交由海关侦查或者缉私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纳税人在实际进出口货物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的商品预分类、价格预审查或者原产地预确定。经审查确定后,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确认。进口商品报关注意事项

1.使用交换提单(1、3)并附上报关单进行报关

报关单:海关放行提单的第一份和第三份副本后,在白色副本上加盖放行章,并将其作为交货证书返还给进口商。装箱单原件、发票原件、合同、进出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报关委托协议原件、海关监管规定涉及的各种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收到客户真实文件后,确认货物,然后咨询海关关税。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哪些监管条件。需要进行各种检验的,应当在报关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检验。报检所需文件:报检单、装箱单原件、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2)更改舱单时,应督促船务代理部门及时将舱单发送给海关。如果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海关舱单室,确认是否将舱单转移给海关

(3)当海关要求对货物进行开箱检查时,应提前与车站联系,并分配机器动力将检查过的箱子转移到海关指定的车站(现场车站应提前确认集装箱调整费和卸货费)。

2.如果货物接受法定检查,需要商检的,凭《进口商检申请表》(加盖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在报关前办理报检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商检登记章,以方便查验。报检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物报检,报关前应持装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代表报检机构报检,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进行清关,清关后可在货场办理验货手续

3.清关后,海关到三检厅办理三检,并提供装箱单,发票和合同申报单交由代理报检机构在大厅内报检。报检后,窗口****费用可在大厅统一,三检放行章可在白色提单上加盖

4.办理三检手续后,在港口杂费结清后到港口大厅支付港口杂费

,香港方将送货单退还给收货人

>P>5。在所有送货手续完成后,可以提前通知货场,收货:

预防措施(1)。联系港口水池调度室安排规划

(2)根据行李箱的数量联系堆场,并尽可能在香港所需的时间内收集足够的车辆。为避免堆垛转移和堆垛成本

(3)在提箱过程中,堆场相关人员应共同检查箱子是否严重损坏。如果是,香港方应在设备移交表

>P>6的情况下签署损坏。在重集装箱从储存场带到现场后,应在自由期内及时卸载,以避免停滞不前

<P>7。从车站取回设备交接单,以证明箱子没有损坏,并前往船运公司或代理部门取回箱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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