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由负责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当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包括因接受医疗救治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收入下降(如误工费),其中包揽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对于这些费用,责任方必须全权负责赔偿。
此外,如果受害者受伤致残,由于生活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增加,以及因其失去工作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都必须得到赔偿,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接受康复护理以及持续治疗等因素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等。也需要赔偿义务方对此负责。
最后,对于已经死亡的受害者,除了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款第一款中规定的相关费用之外,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应该前往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以便准确地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以及诉讼赔偿做好充分的准备。
同时,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也是至关重要的。治疗终结是指经过临床医学普遍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过临床治疗后得以完全或部分恢复并保持稳定的时期。如果对于治疗终结的意见存在分歧,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以向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的方式来确定其是否达到治疗终结的标准。
鉴定时机的确定应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准,或者确实因为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如果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的15天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进行伤残鉴定。总的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应该准确提供肇事司机的基本情况,为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或者诉讼赔偿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受害者的伤残鉴定,应当以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治疗终结为依据,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应当在治疗终结后的15天内到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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