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的定义与特点概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54:32 393 人看过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区别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是,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完全不一样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指的是有必要性,需要合并到一起而进行共同诉讼,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只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而让数个诉讼人合并到一起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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