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损失哪些费用由单位承担
工伤损失下列费用由单位承担:
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公司不管该如何处理
工伤公司不管的处理方法: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公司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认定;
2.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3.根据残疾水平的不同,补偿是不同的,主要补偿为医疗费用、一次性残疾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停工留薪工资、食品补助、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报工伤认定多长时间能出来
申报工伤认定一般在六十日内能出来,但是工伤认定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十五日内能出结果。上述期限均从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之日算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n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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