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出现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却被法定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情形,被执行人该如何拿回已被执行的财产,维护自身权益呢越秀法院殷法官提示,可申请执行回转。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回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
第四,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为原申请执行人,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
另外,殷法官表示,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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