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的关系人是银行中的董事、监视、管理人员等。商业银行长期借款种类有短期内需要向银行借贷的行为、随着季节性的波动儿贷款、在紧急事件发生时需要信贷。
一、商业银行法的关系人
商业银行法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商业银行长期借款种类
商业银行长期借款种类有:
1.短期调节性贷款。它主要满足突然性提存和经济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产生的资金需求。
2.季节性贷款。这是中央银行为帮助商业银行应付存贷款规模的季节性波动而提供的贷款。
3.紧急信贷。它是商业银行遇虱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件时,中央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三、商业银行贷款的流程
商业银行贷款的流程如下: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n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n(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n(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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