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待遇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6 20:41:58 430 人看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一、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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