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办法》要求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禁止抽签、摇号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拳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规范分包条款,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
《办法》还明确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
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中,对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都有具体规定,构成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也最有效,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这种投诉就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
(2)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7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司法监督
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监督
即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之一的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向社会透明,以方便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此,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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