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一、合伙人退伙如何清算
合伙人退伙的清算按照规定如下: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结算后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还方式由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财产可以分割吗
合伙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可以分割,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合伙人如果私自将合伙企业财产转移或者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的,该处分行为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其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3、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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