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5 22:22:04 91 人看过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属性及其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1、概念。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指出的: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从他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相应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反,将与自己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作为保险标的来进行投保,并企图在出险后获得赔偿是严重违背保险损害赔偿原则的,这种行为理应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2条中同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在我国《保险法》第12条中这样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利益须是客观上独立存在的,具有合法性的利益才能成为投保人投保的必要条件。

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客观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其中,必须确定的利益可

以称之为确定利益,而可以确定但尚未确定的利益称之为期待利益。确定利益包括人身、所有权、产权等等,是已经出现的利益,是可以通过衡量来确定它的保险利益。期待利益并不是在投保时就出现的,而是在将来某一时刻因为某种原因而产生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再实践过程而逐步形成的,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规律和自我完善的需要。其重要意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意义。第一,保险利益原则通过对投保人投保的保险标的的限制来防止投保人的欺诈行为。第二,保险利益原则可通过对保险人的约束来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第三,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保险行业的稳定经营。

2、保险利益原则的社会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阻止把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在保险业的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能有效地约束的话,势必会出现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曾出现过的带有赌博性质的保险。

(三)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新属性

保险利益原则除了具有适法性和确定性以外,在当今社会还应进行再充实,寻求其新的属性,以适应保险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1、保险利益原则的公益性。保险利益原则的公益性是指保险利益应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而存在,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势必有害于整体的公共利益。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也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做出效力上的评价。在各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投保人缺乏保险利益,法院均必须依照保险利益原则,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承认公益性,那么就会严重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很容易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和刑事犯罪。

2、保险利益原则的计算性。保险利益原则的计算性产生于财产保险利益之中,是为了将保险利益确定化而形成的。学者们普遍认为保险利益原则的计算性是判断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以及限定保险合同的适用的基础。应该说,保险利益原则计算性的产生是符合客观发展需要的,不过要特别注意它在人身保险中的作用,不能使保险利益原则的计算性影响了保险利益的实际作用,它起到的是更好的帮助保险利益的确定。

3、保险利益原则的稳定性。保险利益原则的稳定性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受到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的情况下,必须保持各自与保险合同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稳定,达到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这一性质积极地平衡着其它几个属性,各类保险活动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互碰撞,而保险利益原则的稳定性可以缓解保险业在不稳定因素下的各种压力,也可以有力地保持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家都意识到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59条等条款中就保险利益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法国在17、18世纪时曾经禁止生命保险,到1818年,法国行政院在对政府咨询的答复中,才表示允许开放保险市场,并要求严格控制,现行的《法国保险法》将这一意见列如其中。在韩国和日本虽然未将保险法单独立法,但在新商法典中对于保险利益原则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瑞典等国家,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虽不近相同,但也都详尽规定。而在所有国家中,英美是具有典型性的。

英国。在1745年,英国《海商法》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可保利益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更将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定义为:当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有着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在如今的英国,仍延续使用以前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与规定,但更主要强调实行金钱利益原则,用金钱衡量的形式来严格限制投保人,应该说这种做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三、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原则的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在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从2004年开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保险法》的再次修改问题多次召开修改《保险法》建议稿研讨会,并在保监会的网站上社会公开征求改进意见。

《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各项保险活动中充分体现出了积极的指导意义。考虑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发生的各方面变化,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经验,最大限度地避免我国国内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再次出现较大的、因保险利益所引发的问题或纠纷,我国立法机构已对保险利益原则给予了高度重视。

但笔者认为,虽然中国保险立法的发展是快速的,但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仍有一定缺陷,以下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将保险利益原则上升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中,对于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以及公平竞争原则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之作为了《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

应该说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最基本的准则,而目前的保险法仅对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了规定,缺少对其他重要原则在法律上予以认定的法律规范······例如保险利益原则等。

如果不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基本原则,那么如果发生涉及保险利益的纠纷,这时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有失公平的,同时保险人也将受到纠纷的影响。所以作为基本原则的保险利益原则,就应不同于一般原则,因为它是有保险法所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原则,也是保险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法体系和保险法制建设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同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体现保险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特有原则。

(二)完善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1、完善保险利益原则的主体。保险利益原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各方面的保险活动当事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说,保险利益原则本身是对保险活动各方主体的一种约束。正如学者所说保险利益原则约束投保人,但也约束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人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效力集中体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种人身上,但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对于这三种人的保险利益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款过于笼统,没有做到细化和进行具体的分类;在实际运作中的可操作性还不强;所以,在《保险法》中应当将保险利益原则的主体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保险利益原则的真正贯彻。例如在《保险法》的第12条第3款这样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这条定义中规定了投保人,而没有对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做说明。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指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才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被保险人是遭受损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若其无保险利益存在,其有损害可言?

2、完善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在保险立法中,详尽地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做出具体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美国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成文法都规定:财产发生损失时保单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还有一些州规定:不但在投保时,而且在发生损失时,保单所有人均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划分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和财产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我国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定义。事实上,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并不能完全适应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没有发生而免受损害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之间的所属关系,和投保人与他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信赖关系,都可以成为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当然,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立法部门也可以采取《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方式,对我国日益发展的各类保险活动进行约束、规范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n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n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n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n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n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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