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认为对原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2、独立请求权只能针对争议中的诉讼标的提出。
3、独立请求权必须同时向本诉的原、被告提出。
4、独立请求权必须在他人的诉讼已开始之后提出,即有了本诉,才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吗?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一)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二)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四)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五)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六)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七)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是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可以上诉和提出诉讼申请的,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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