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2、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二、行政处理决定的特征之一是
单方性
行政决定的单方性,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各方主体的一致意思表示。然而,行政决定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集合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公共负担,能否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是否已经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应受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因此,行政决定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随着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现代社会的行政相对人已能广泛地参与行政程序或行政决定的实施,即参与意思表示,但仍然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接受和采纳。并且,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一旦为行政主体所接受或采纳,所形成的最终意志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意志。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并没有改变行政决定的单方性。
强制性
行政决定的强制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即是以对方主体自愿接受为前提的,是各方主体自愿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然而,行政决定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于是法律的强制性就必然体现为行政决定的强制性。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19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服从和遵守和20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配合。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以配合,就会导致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也是行政决定单方性的保障。没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行政决定就难以作出和实现。尽管现代行政法学不再强调行政决定实施的强制性,而强调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但却仍然是以强制为后盾的。[2]
无偿性
行政决定的无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偿服务为原则的。行政决定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因为,从利益关系上说,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主要表现为征收税款)是无偿的,因而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和分配也应当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律关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力又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而职责或义务的履行是无偿的。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当然,行政决定的无偿性是有例外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负担(如财物征用等)时,或者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得许可而开采金矿、取用地下水等)时,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就行政决定而言,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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