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被侵害物权的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和解。和解是指物权人与加害人双方主动就受侵害的物权的恢复问题达成一致,以自力自救方式解决权利争议问题。
(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争议出现后,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居中进行调解,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这里的调解是一种民间性质的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不同。但无论是民间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要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仲裁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将争议交由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行为。进行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协议申请,不能强迫。
(四)诉讼。如果上述的解决方式无法解决双方的争议,或者物权人不愿以上述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物权。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即当事人通过请求司法机关,希望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用益物权可以是动产吗
不可以,我们国家有四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都是属于不动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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