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和乐法庭在该院领导的指导下,坚持能动司法,采取多方位的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两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握着法官的手诚心言谢:非常感谢你们,是你们的耐心工作和调解让我们圆了和气。
原告吴某自2005年9月份受聘到被告海南省国营东兴农场下属的海南农垦东兴中学当教师,2010年9月因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原告离开了中学。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交社保,在数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仲裁请求,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保以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原告潘某的父亲潘某某(已故)系被告海南省国营东兴农场的退休工人,在1998年10月到2004年8月期间被告因故停发了潘某某的退休金,后于2004年9月开始续发,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补发其父亲6年的退休金,但一直未得到圆满答复,潘某向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仲裁请求,无奈之下原告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发其父亲98年至04年的退休金共计11万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和乐法庭立案后,考虑到该两案的社会影响,于是,主办法官立即向万宁法院院长戴义斌详细汇报。戴义斌院长获悉后,对该两案高度重视,指示主办法官一定要运用能动司法调解方式,倾力做好调解工作,尽量将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积怨已久,为了使案件顺利调解,和乐法庭的主办法官决定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一方面主动上门与被告海南省国营东兴农场进行多次沟通,消除其疑虑,让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化解纠纷,尽最大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终被告同意协商解决。另一方面,法官找到原告潘某,与其详谈,依法严格审查其诉讼请求,纠正了其中不合理的计算项目,降低其过高的期望值。经过数小时的耐心释明,潘某主动让步,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承办吴某一案的法官两度赶往海口,耐心细致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告知其案件的利弊关系,吴某被法官不辞劳苦地来回奔波、千方百计地劝解所感动,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3月12日开庭审理该两案时,法官乘着双方当事人因前期疏导工作后双方积怨和分歧逐渐缩小的现状,又继续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充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与政策讲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商,当场握手言和,并先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两起困扰多年的纠纷案件终于调解成功。
虽然你两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谐,司法和谐。但是,如果在双方都不愿意和解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能继续进行调解呢?如果在调解不成的基础法院是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的,但是为了调解结案则一直久调不判,是不是正确的呢?法院是否有这样一个权利呢?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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