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仲裁;意思自治;摘要: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存在不是人为确定的,而是社会纠纷解决需求和仲裁制度内部结构合理性的合力。仲裁制度的出现并不是由人的意志所转移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仲裁是一种社会冲突解决机制,是法外纠纷解决最制度化的形式。一般认为,仲裁源于商人的发明和创造。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冲突或争端就一直存在。纠纷和矛盾与人类息息相关。它反映了人的个性与人的社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不管人们怎样回避矛盾,矛盾仍然存在,;无论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如何建立起一道防线来防止争端,争端仍然会发生。活生生的人类社会是一个纠纷不断的社会,人类历史是一部纠纷和纠纷解决的历史。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人们对冲突的解决有着不同的观念和社会要求,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在人类社会开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实施的是自助救济,即当人们受到他人侵害时,他们往往通过自己的力量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屈服。然而,当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当这种自助救济方式开始日益违背社会主流道德时,统治者通过法律禁止自助救济,并逐步建立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模式,而诉讼则成为这种公共救济的象征。然而,在原来的自助救济被否定的今天,当冲突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时,特别是在人们经历了诉讼带来的繁琐、费时、费力和金钱之后,而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遭受不公正判决的痛苦,他们公正、快速地解决经济纠纷已成为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承认,人与人之间原有的身份关系逐渐转变为理性的契约关系。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接受,仲裁制度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与自力更生救济相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诉讼和仲裁不是由任何一方主持解决纠纷并最终作出决定。相反,必须由公平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根据双方可接受的权利和非标准作出决定。最后,当事人服从这一决定来解决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理性智慧的人的必然选择。这种由争端双方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形成的“三角结构”争端解决模式被称为“必然的社会逻辑”。1、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的立足点和基础,是仲裁制度产生和运行的重要原则。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仲裁制度,也就没有行使仲裁权解决纠纷的途径。(1)意思自治界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它显然是由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尔斯·杜穆林(CharlesDmolin,1500~1566)提出的。从根本上说,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能够而且应当对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因此,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限制其契约关系的标准,即人们的意志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创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是权利义务的来源,也是权利义务发生的基础。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是私法自治理论。罗马法深刻阐述了公法规范不能通过个人之间的协议来改变,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规范可以通过私人协议来改变)。这一原则的法律实质是,你是你自己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就是说,合同作为意思自治最基本的体现和实现,是当事人自己的法律。此外,意志自治与公民社会之间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个由作为网络的契约关系构成的社会系统,而连接契约各方的纽带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概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动力,为市民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公民社会理念强调要充分关注个人利益,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利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是承认私权,保障私权的实现。因此,我们应该尽力排除政府参与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意志自主权概念的确立,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关系中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摒弃个人依附,提倡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真正得到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权利的神圣性是公民成为法律主体的最基本条件,身份平等是公民社会真正确立私权神圣性的途径。作为上述两种理念共同作用的对象,意思自治已成为公民社会的最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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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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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补充请求相关法律制度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仲裁补充请求相关法律制度: 补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在提出具体的仲裁请求后对仲裁请求进行的改变。它可随着主体的补充、增加、变更而改变,也可在不改变主体的情况下,对实体提出补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一般发生在仲裁机构受理了案件,并将该案仲裁文书送达仲裁相对人后。 ⑴补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在仲裁协议约定之内,没有约定,改变仲裁请求的主张难以成立。 ⑵要与补充、增加、变更的主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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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10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还有就是或裁或审制度。实际上,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但出具的仲裁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就是凭借仲裁书也能够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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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什么制度进行仲裁的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9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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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适用仲裁程序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但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仲裁的应用范围不断地扩大,仲裁作为解决特定纠纷的特定手段,适用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在我国现行法中,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仲裁法》第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