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申报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办理所需证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经村(居)委会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后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2、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后,经审核、公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审批、公示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当地村委会
办理期限: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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