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0:15 73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五条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具体安排数额,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预算如有结余可结转使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上年预算结转与本年预算安排之和的部分,从本级预算预备费中

解决。

第六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机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且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预拨,财政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预拨到位。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当向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缴财政,但应依法返还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在两个月内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两个月内核拨;

追偿和预拨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由财政机关在拨款时予以扣除。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核拨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的财产有异议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以及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财政机关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的,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责任者月基本工资额的一至十倍。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或者抵顶应由财政机关核拨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费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如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财政机关可从其有关经费中扣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8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没收财产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出台
    背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工作,内蒙古第一部规范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5日由自治区主席签发主席令,将于本月26日在内蒙古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热烈欢迎,这将对内蒙古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填补内蒙古著作权法空白《办法》是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其目的更有针对性,其内容更具地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自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金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内蒙古著作权管理法律制度,填补了内蒙古长期以来没
    2023-06-08
    17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的行为。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第三条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二)挂牌出让公告;(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五)确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受让者;(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级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和保护单位及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鼓励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企业质量体系
    2023-06-14
    25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四章种子经营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条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第五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第六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第七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第八条从区外引进甜菜
    2023-06-07
    40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的;(五)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
    2023-04-22
    47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一)社区服务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岗位。(四)各地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规章、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
    2023-06-05
    36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房屋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城镇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市镇公房管理试行办法》,对我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房屋产权的登记和审定(一)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产(不包括庭院土地),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必须交给原颁发的产权证件和有关证明,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颁发房屋产权证。对于有产权争议的房产,需依法裁决后再进行登记。(二)国有房产,属全民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国有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各级房管机关统一直管的国有房产,由房管机关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
    2023-06-10
    23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日期:2000-2-24执行日期:2000-2-2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三条自治区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以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工作。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有分设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二)有专职男、女婚检医师和主检医师以及检验人员;(三)有婚前健康教育
    2023-06-11
    44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高温补贴规定是怎样的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温补贴规定1、按照规定,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不允许用人单位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内蒙古根据各旗县、市、区每年高温高寒天气的持续天数划分出3类高温地区和6类高寒地区,要求各地区不得随意扩大高温高寒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2、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3、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
    2023-03-17
    7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业户口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在农村牧区的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居民在自治区境内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居民建房,应利用旧宅基地。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批准手续。第五条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六条居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未作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宅基地规划,经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旗县级人
    2023-06-10
    18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三章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四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第五条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
    2023-04-22
    35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
    2023-06-09
    25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没收财产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国家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2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开除未成年人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通辽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4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机构安全管理规定第17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九条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2
      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第39条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