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房转让提交要件: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收原件);
非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和工商局核准的企业有关情况(收原件);
(2)转让方经办人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收原件);
(4)完税凭证(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6)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所需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2、私有房屋提交要件: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买卖契约(收原件);
(3)私房赠与还需提交赠与公证书(收原件);
(4)私房兑换还需提交兑换协议(收原件);
(5)单位购买私房,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证书(收原件);
(7)完税凭证(收原件)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所需证件。
注:①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②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名、按指印;
③未成年人房产转让的需提交其监护人证明或公证书,其监护人出具用于未成年利益的保证书。
④共有房产的全体共有人到场签名、按指印。
3、拆迁安置(交换)房屋提交要件:
(1)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注销证(收原件);
(3)房屋安置合同或通知单(收原件);
(4)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质检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9)完税凭证(收原件);
(10)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1)其他所需证件。
注: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备案证,(1)、(5)、(6)、(7)不再提交。
4、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依法强制性转移房屋提交要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原件);
(2)裁定书(收原件);
(3)完税凭证(原件);
(4)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6)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属于仲裁裁决的房屋,还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
(9)
属于法院判决(裁定)强制性转移的房屋,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交法院就该房屋权属证书的作废文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书以及由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存根。
(10)其他所需证件。
5、拍卖转移房屋提交要件:
(1)转让方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完税凭证(收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4)受让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7)成交确认书(收原件);
(8)拍卖核实通知函(收原件);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所需证件。
注:①法院委托拍卖的,同时提交法院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原件),以及依法强制性转移房屋要件;
②单位委托拍卖的,同时提交单位房转让要件;
6、企业改制、兼并、合并、作价入股、破产房屋提交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权属证书(收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收原件);
(4)受让方营业执照(提交副本原件,收复印件);
(5)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完税凭证(收原件);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所需证件。
注:破产企业需提交依法破产裁定书、终结书(原件)。
7、继承房屋提交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收原件);
(2)继承公证书(收原件);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原件)、裁定书(收原件);
(3)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4)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复印件);
(5)其他所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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