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5:24 344 人看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支持推动科研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为科研机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退休后计发待遇的影响,个人账户部分也可自愿从1995年7月1日起补缴。

二、尚未参保的科研机构及其职工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和职工可只补缴当时规定的个人账户部分。单位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经审核,其差额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科研机构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年12月31日前在册职工,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应缴的费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其差额由省财政在2006—2007年两年内帮助解决;2001年1月1日后新增在职人员,其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自筹解决;2006年1月1日以后,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科研机构参保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期补贴。2006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执行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从1999年《条例》发布之日起参加失业保险。考虑到科研机构的实际困难,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从《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执行之日起(2003年1月1日)补缴。特殊困难的,经全体职工讨论同意,也可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在册职工其单位应缴的费用,单位负担有困难的,经审核,其差额由省财政在2006—2007年两年内帮助解决;2000年1月1日后新增在职人员,其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2006年1月1日以后,由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由于科研机构未参保缴费所形成的滞纳金,在按上述办法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予缓缴。

六、科研机构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属地参保原则和有关规定应尽快参加医疗保险。已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的,改制后可继续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妥善处理好军队技术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的工资问题,经研究,对分配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职务工资的明确如下,请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1996〕11号)一并贯彻执行。一、1993年10月1日以后从军队转业的没有明确军事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专业技术工资标准的技术干部可按其原在军队执行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套入地方相应职务工资档次。二、1993年9月30日前从军队转业的技术干部改按上述办法及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1995年已经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可在套改后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再按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增加一档职务工资。三、本通知仅适用于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确定工资标准,不涉及职务待遇。四、执行
    2023-04-22
    122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防办、地税局《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为落实省政府与中科院合作协议,支持创新工程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科研单位创办科学园。经批准的科学园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用房的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研用房、中试车间用地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科研单位在其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三、科研单位研究生公寓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科研单位购买附近商品房用作研究生生活用房,可比照个人购房的税率缴
    2023-06-10
    215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03]47号发布日期:2003-5-6执行日期:2003-5-6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理流动,我省部分市县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增强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试点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指导,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我省少数试点的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县区养老保险金当期收支已经出现缺口,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
    2023-06-07
    133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4号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七
    2023-06-09
    52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对涉农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完全从事农田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二、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公路养路费。三、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养路费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养路费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四、要坚持执法上岗准入条件,提高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人员素质,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五、要改革交管站管理体现,严格按照经济区域跨乡镇设置交管站,进一步降低费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2023-06-08
    118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特别是有关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加快集五保供养、社会养老、困难救助等为一体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能力和供养水平,促进社会福利中心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转变,使之成为服务老年人,救助贫困人,承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民政工作平台。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考虑社会福利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先行编制具体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计规范、设施齐全、风格各异。(二)因地制宜。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从当地
    2023-06-06
    74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陕西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供参加。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去年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1992〕69号)及兴平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引起了重视。有8个地市召开了农村
    2023-06-09
    229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0年6月)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确保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质量,遏制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一、有形建筑市场是提供建设工程集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企业法人单位。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量力而行、模式多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要在场地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二、有形
    2023-06-10
    375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
    2023-06-10
    339人看过
  •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技术合同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科委、物价局、财政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科委(90)第7号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省科委是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机关。未经省科委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业务并收费。2、技术合同登记收费属国家规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才能收费并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费收据》,其收支均应严格按照有关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按技术合同登记金额不同分别核定为:(1)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登记费5元(不另收表册工本费,下同);(2)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收费登记10元;(3)10万元以上登记费15元。4、上述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层层加码或
    2023-04-23
    176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确保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并调整完善原有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定执行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的管理体制和原则基本保持不变地税系统经费来源、核定办法、支出安排和监督管理仍按《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执行。省级征收经费原则上安排省本级支出和全省性项目支出。市县征收经费应首先安排本级地税部门基本支出,再视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级项目支出。市县基本支出标准参照当地行政或公检法部门的支出水平确定。二、适当调低征收经费核定比例(一)省级征收经费。预算任务征收经费核定比例每年降低0.1个百分点,即2008年至2010年的预算
    2023-06-07
    367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加强种子工作,促进种子事业发展,对于把我省建设成为粮食大省、畜牧业大省、农产品加工业大省,进而实现农村经济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加强对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收取和管理,有效地防御自然灾害和调控种子市场,保证农业用种需要,促进“三大一强”省目标的实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意见为了抗御自然灾害,丰年储种,灾年使用,有效地调控种子市场,保证全省种子供应,现就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提出以下意见:一、资金来源(一)省财政每年解决100万元;(二)种子经营单位每年从税后留利中拿出三分之一;(三)在种子经营销售过程中价格外加价收取一部分。二、收取办法(一)
    2023-06-07
    100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吉政发〔2007〕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障作用,决定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的基础上,对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以上政策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六日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6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2023-06-07
    47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房改办、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省房改办省财政厅2002年5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管理,杜绝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盘活存量住房,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有住房,于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给现住户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尚未购房的现住户,仍按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原产权单位缴纳房租。二、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含预算内
    2023-04-22
    32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关于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申请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两种可能:1、社保登记号错误2、数字证书需要从新绑定一下。由于你前一天开通过,估计就是网络的问题,小等两天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级工伤赔偿的几个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东莞报销多少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医保保险报销比例要高的,参考以下条件。r1,连续缴纳6个月医疗保险或以上可报9.5成。r2,连续缴纳3个月或以上,不满6个月的,可报3成或6成。r具体情况因地施政不同,比例不同。r二,社保卡后发也可正常报销。但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县社保局,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r三,大病之类报销也可报销。社保不可报销的没有分什么病,只有分什么类型的费用,例如进口药什么的之类的。这个医院在出缴费单据会表明在一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