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1)属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2份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原件1分复印件2份
原件一份
原件一份
原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时间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业务股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论;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司法局5楼503室
五、办理时限
5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
(一)我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按以下权限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1)、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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