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94号)
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鹰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受理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6种情形:
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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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依据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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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失业保险金领取【受理机构】: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12333【受理期限】:办理失业登记60日内【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具体期限视参保时间而定)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3、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按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4、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具体登记方法请参阅: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申请资料1、填写《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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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0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一是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缴纳义务满一年的,二是中断就业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最后是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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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2按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失业保险金领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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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30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