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9 23:33:09 461 人看过

本文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并回顾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以探讨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

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欧盟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

欧盟体系

欧盟体系主要体现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法,是通过对固定比率的规定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保险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2.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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