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异地能否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安机关可以异地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行政案件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异地处罚。
-
治安处罚与行政处分能否同时进行,相关法律规定
358人看过
-
受害人能否对治安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
93人看过
-
法律要求行政处罚公开的相关规定
496人看过
-
公安机关能否进行异地拘传
217人看过
-
未生效的行政处罚能否先予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179人看过
-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能否调解
308人看过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
治安处罚机关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2行政处罚法是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其他领域适用行政处罚法。普通法的规定并没有白费,只是不再适用治安处罚领域了而已。 行政指导因为并不会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所以一般学者都将其归入行政事实行为之中,当然由于行政指导理论的不成熟,中国包括其母国日本都对其概念、类型、形式有重大争论,因此有些人根据其观点认为部分行政指导行为
-
公安机关已立案是否行政处罚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25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内殴; 或者容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
公安机关错误行政处罚处罚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021、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错误应当这样提起诉讼:首先,当事人应当就行政处罚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
-
公安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
-
关于公安机关受理法律处罚的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71.有人报案。 2.对案件予以立案侦查。 3.侦察完毕后,进行案件审理。 4.如果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拓展资料: 公安局立案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