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结合犯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6:30:31 274 人看过

绑架案件当中的结合犯的具体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在绑架案件当中故意杀害受害者的,因其他因素导致受害者死亡的,还有绑架受害者的过程当中又对受害者进行了抢劫的,为了对家属进行敲诈勒索而故意偷盗婴儿的,都是按照绑架罪定罪量刑的。

一、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持刀行凶要怎样定罪

要看对方的伤情鉴定,是否追究责任以伤情鉴定为依据。是追究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也以伤情鉴定为依据。持刀行凶、但是没有伤到人属于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追究治安责任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带刀行凶要根据产生的后果进行定罪。一、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或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的不构成犯罪;二、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伤害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受害者可以到法院起诉。二、伤害他人造成重伤伤害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三、造成他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五、持刀强奸的,涉嫌强奸罪。六、持刀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七、持刀绑架的,涉嫌绑架罪。八、持刀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九、持刀抢劫的,涉嫌抢劫罪。

三、如何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

2、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3、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

4、鉴于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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