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性质的理解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
2、劳动合同时还具有社会性质,是维系社会劳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架构基础。
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地点、时间、方法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住房或食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商业保险等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包括: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内容不合法,如违反工时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险和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应审批而未审批等。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后,通常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与处理。劳动合同不是财产与财产的交换,而是劳动力与财产的交换。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撤销合同、修改劳动合同与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法律补救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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