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新时期如何构建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3:50:25 178 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状况总体上来说处于和谐稳定阶段,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第一,劳动关系协调不断取得新成效。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是做好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各类专项检查和行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综合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和加强,进一步提升了劳动关系运行效能。

第二,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年,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比上年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央企和地方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人社部门通过全国各地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近年,各地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部署,以实施“彩虹计划”为抓手,切实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有关政府部门不断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突破口和关键点,把握“因企制宜、分企施策”的原则,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进一步提升。

人社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不断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努力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2008-2014年,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00多万件,70%-80%的争议案件在调解仲裁阶段终结。调解仲裁作为重要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根据当前形势,人社部门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日常监察和执法,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人社部门不仅加强系统内部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信访等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同时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公安、税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省、市、区、街(镇)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调联动,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和覆盖范围,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新常态带来的新形势

第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带来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压力。

从实体经济看,2016年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受“三期叠加”的影响,经济增长的调整远未到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繁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强,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第二,劳动力供求结构及其群体结构的变化,引致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变化。

伴随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速促进劳动力供求结构变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的选择性增加,话语权增强,权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劳动者群体结构看,以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为例,他们比父辈们更加注重劳动条件的整体改善和职业发展,并且希望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这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表现。

第三,新业态新生产方式催生多种劳动关系方式,增加劳动关系协调新难度。

在这些新业态、新生产方式下,部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双方之间不同于传统的雇佣制,更像一种联盟关系。这必然给劳动关系协调带来新难度。

第四,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变化,带来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挑战。

人社部门的工作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劳动关系也不例外。在部分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通过新媒体和新技术,使得案件短时间迅速扩散、发酵。有益信息的广泛传播,可以带来很强的正效应,反之则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关政府部门把握和运用好新媒体新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

几点思考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深刻认识、科学把握新常态,运用新常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和谐运行和发展,为中国经济平稳转入新常态和“十三五”时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此,笔者进行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健全和创新劳动关系协调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长效机制建设。创新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机制,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培育并发挥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运行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培育集体协商各方主体,建立健全不同企业类型各阶层劳动者畅通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提高集体协商效能。针对当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运行状况,建议考虑企业产权性质,探索不同类型企业的集体协商模式。

二是优化劳动关系运行环境。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加快实现政府为主管理劳动关系向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劳动关系转变,构筑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氛围;充分运用新兴媒体,营造和谐劳动关系良好氛围。

三是弹性精准运用工作方式方法。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劳动关系动态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推进企业、工业园区、村(社区)为一体的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加强和完善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站)建设;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实现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的理性自我调节。

四是积极稳妥处理当前重点问题及矛盾纠纷。近几年来,我国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涉及大量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问题,应统筹谋划,在中央层面出台综合性、原则性的化解产能过剩中的就业与职工安置措施,特别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进行政策的突破和创新,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预防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各地实际出发,找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加强相关部门和重点地区的政策与工作协调。(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崔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文章
  • 在我国什么叫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其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
    2023-04-05
    318人看过
  • 劳动关系应如何建立
    有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用
    2023-03-30
    465人看过
  • 在编不在岗劳动关系有哪些,劳动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一、在编不在岗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的;2、因党委、政府换届改任非领导职务、组织员的;3、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职锻炼期满未归的;4、长期请病假、事假的;5、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任职的;6、缓刑满或受党政纪处分后应上班而未到岗上班的;7、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8、其它形式如死亡、失踪、超龄未退休等违规领取工资的人员等等。此外,还有一些长期借用在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工作变动而工资等关系仍长期在另一单位,不随之转移的,虽然他们都正常上班,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在单位无关,也应属于在编不在岗的一类。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客体
    2023-02-22
    442人看过
  • 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员工如果想要和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当然,首先要做的肯定就是提前和用人单位协商。当然也有一部分的公司,因为人手暂时紧缺,所以对于员工提出来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同意,有些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以后就不知道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
    2023-04-19
    156人看过
  • 在编不在岗劳动关系有哪些,劳动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一、在编不在岗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的;2、因党委、政府换届改任非领导职务、组织员的;3、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职锻炼期满未归的;4、长期请病假、事假的;5、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任职的;6、缓刑满或受党政纪处分后应上班而未到岗上班的;7、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8、其它形式如死亡、失踪、超龄未退休等违规领取工资的人员等等。此外,还有一些长期借用在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工作变动而工资等关系仍长期在另一单位,不随之转移的,虽然他们都正常上班,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在单位无关,也应属于在编不在岗的一类。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客体
    2023-04-02
    216人看过
  • 在我国恢复劳动关系如何执行?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关系的,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单位处上班。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一、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2023-03-25
    32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帮助当... 更多>

    #劳动争议调解
    相关咨询
    • 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劳动关系何时终止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4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用工之日。劳动关系终止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2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9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如何构建劳动关系怎么订立劳动合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关系如何建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3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