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后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8:56:52 388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后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是什么?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继续起诉或者上诉。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己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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