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当社会系统中发生刑事案件或出现涉及犯罪的纠纷时,通过司法机关以惩罚犯罪、保障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则是国家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以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法律制度。它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生命的诉讼程序,所以说它是国家专政机器中最重要、最严酷的诉讼程序。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以来,审理期限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关注。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司法人员对审限问题也更加重视,更注重案件审理期限,致力提高办案效率。尽管如此,但超审限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说,通过对现有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进而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分析和解构,以审慎的态度,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超审限问题的答案,于每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而言,乃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超审限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应有良性超审限和恶性超审限之分。
1、良性的超审限现象。这种超审限的现象不是司法人员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或者说审理期限不能被自己有效控制。它受制于社会各类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2、恶性的超审限现象。这种超审限的现象则是司法人员工作作风拖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等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
(二)超审限的危害。由于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对刑事犯罪活动的审判,故它的危害不外乎以下两点。
1、对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恣意侵犯,给被告人及其家人的精神创伤很大。
2、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关押人员的相关费用)和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公众对司法效率的质疑,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二、超审限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中国现有法治水平不高,人们法治观念还较为淡薄,司法环境还不够理想的条件下,来分析超审限现象产生的原因,所得出的结果不一定的法律的,或者说从法律层面是讲不过去的,但它却又是客观的、现实的。
1、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没有把超审限问题摆到事关人权保护的角度来考虑。刑事诉讼中,审理期限的任意延长,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言,似乎不太重要,但对被告人而言,则意味着对其人身自由的任意剥夺和限制,这种侵害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是致命的。
2、案情复杂,使得司法人员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经济类犯罪案件,由于所涉及社会关系相对复杂,犯罪手段相对隐蔽,证据要求相对较高,使得案件的审理就更费时费力,动辄上千页的案卷材料,除去其它法定期限,留给办案人的时间就相对有限。
3、案情重大,案件的处理会对当地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案件在审理过程难免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现实中办案人员就相关个案还要向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进行汇报,从而影响办案进度。
4、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使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已经处于被非法侵害状态,这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难免会考虑相关部门的利益而骑虎难下,而只能通过拖这种冷处理的方式来暂时保持这种利益平衡。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缺陷,使得人民法院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较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此条立法本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有则判,无则放,疑也放,而公检法对案件证明标准认识上存在一定差异和对证明体系要求不同,使得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空间十分有限,所有的问题都交由法院来承担,不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
6、现有司法资源的匮乏,使得司法效率难有质的飞跃。司法体制的陈旧,人员素质的低下,物质装备的落后,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司法效率难有提高。就永州中院而言,刑二庭只有六名审判人员,无书记员,大量事务性工作都要审判人员自己来完成,这势必会影响办案效率。对所有二审案件开庭就显得很不现实,所以只能利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模糊性,对绝大多数二审案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审理,以节约诉讼成本,特别是人力资源。
7、社会形势变化,犯罪案件的骤增,诉讼爆炸亦是影响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就永州中院而言,其他审判呈平和之态,只有刑事审判呈快速增长的势头。
8、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与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法不能因时而变。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为了克服成文法的这一缺陷,便让法律尽可能包含社会中将要发生的东西,但假设与现实之间的差异性,使法律难免存在某些纰漏。实践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现代诉讼程序的理念,就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和谐。
三、解决超审限问题的对策
1、确立现代司法理念,把严守审限摆到保护人权的高度来对待。坚决贯彻诉讼及时原则,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立法精神。
2、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大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工作,调和动态社会与静态成文法之间的矛盾。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查研究,汇总情况,并做出相关司法解释。
3、适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针对刑事案件较民事、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证明标准高,公检法分工合作、联系密切等特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适当扩大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力。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修改,本着有则判,无则放,疑则退(即对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权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补后仍证据不足的,再由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原则,以扩充法院的刑事案件处理权限。
4、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划定不同审理期限。
5、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范证明标准和证明体系的统一。以保证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集、采信上步调一致。
6、正确处理诉讼及时与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既要坚持诉讼及时原则,又要保证办案质量,尽量做到二者的统一,切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颇。
7、根据刑事审判的严酷性,加大对刑事审判力量的支持力度,从人员、装备上给予倾斜。
8、建立刑事案卷移送绿色通道,减少非审判因素对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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