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07:49:22 214 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一般是在哪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该只有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即具体的办公地点。

在这一部分,还应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宗旨。如,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加强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2.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1)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业主组成。参加大会的业主身份认定,以物业权属证书登记的人员为准;已订立售房合同尚未领取物业权属证书的,可以视为业主。物业权属证书登记的业主或订立售房合同的购房人超过1个的,应当推选1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小组成员组成,业主小组成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小组成员代表组成。

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按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产生代表大会成员数,但最多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1/20。

(2)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计算

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居住房屋按套计算,每套1票;非居住房屋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100m^2以上的每100m^21票,100m^2以下有物业权属证书的,每证1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每位成员1票。

(3)业主代表补选或调整

业主代表缺额时,应当予以补选;产生业主代表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发生变化时,业主代表应予相应调整。

3.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聘任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和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社区建设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②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③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④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⑤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4.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i/2以上委员提议的,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提议内容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1委员有1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应当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保管:

①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③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登记的材料;④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

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区(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居委会参加,可以邀请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居委会、业主、使用人提出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告。

5.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是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减、撤换,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1/4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①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②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③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②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③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

④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获得适当津贴。

6.业主委员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公布。

二、业主

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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