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暂时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又称检索抗辩权、“顺序利益”,是一般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方面,对于请求权人而言,是对一般保证人的请求权暂时受阻,须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执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是对请求权的“阻却性”和“延期性”,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并不是否认或消灭请求权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民法典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在法律上则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程序条件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此外,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根本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是多久
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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