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41:10 236 人看过

无论何种捐赠,都应在会计核算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计算收入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应当剔除,不得调整。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根据规定,“企业捐赠自己生产、委托加工和他人购买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含外购货物)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外,不得税前扣除。”。如上所述,企业捐赠现金的受赠人是通过中国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纳税人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存在年终计算调整的问题。这里有一些例子。a公司开出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捐赠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方: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0000

贷方:银行存款50000

2。年末,a公司利润总额为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时间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0=550000(元)

(2)计算扣除法定公益金和救济金:

扣除法定公益金和救济金=550000×3%=16500(元)

(3)扣除法定公益金调整后收入中的福利救济捐赠,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计缴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33500×33%=165053(元)

借款:所得税165053

借款: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65053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捐赠的,也列入“营业外支出——捐赠”费用科目,但不扣除。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一并计算缴纳。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款“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确认为捐赠收入企业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所得数额较大,难以纳入一个纳税年度纳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捐赠非现金资产的准备”;外商投资企业贷记“资产价值”待转让”。

[例]2004年2月,一家内资企业接受了一家企业捐赠的设备。根据捐赠设备发票等相关文件,确定捐赠设备价值10万元,预计折旧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设备10万

贷:累计折旧2万

递延所得税[(10-2万)×33%]26400

资本公积-企业计提折旧5000元,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公积53600

<元,分录如下:

借方:制造费用5000

贷方:累计折旧5000

根据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5000元。如果所得税税率为33%,则本年所得税抵免额为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

2005年9月销售的设备,价格为78000元(含税),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1500元[78000÷(14%)×4%×50%],不考虑清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借方:累计折旧30000

固定资产清算70000

贷方:固定资产100000

借方:银行存款78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算765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500

借方:固定资产清算65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6500贷:递延所得税26400贷:递延所得税26400贷:应交所得税26400贷: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准备捐赠536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让53600

如果销售价格为11万元,清算费用为5000元,根据税法,如果接受捐赠时销售或清算价格高于实物价格,清算费用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使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清算费用不得重复扣除。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处理如下:借方:递延所得税26400,所得税8250,贷方: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34650,借方:资本公积-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53600,贷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对于企业捐赠的53600件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情况下,资产到期不进行清算和转移,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前两步相同。我不在这里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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