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的拆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第五条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六条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七条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310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45人看过
-
平顶山市禁止城市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280人看过
-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480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
451人看过
-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拟出台
443人看过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9条(强制)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二)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
-
-
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如何拆除,由谁拆除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6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具体内容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
拆除邻居违规建筑犯法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241、犯法,公民没有执法权,正确的做法是去享有执法权的单位,如建委,投诉,由他们行使执法权,拆除违建。 2、违建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