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同犯罪是指哪些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19:01:04 159 人看过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而特殊共同犯罪是什么,具体如下所述: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是什么

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

(1)首犯。首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犯罪分子。

(3)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5)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用语言或授意、怂恿、劝告、收买或诱骗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二、共同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

被过滤广告,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帮助某乙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

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圆满地解决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责任。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具体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首先,所谓片面组织犯不可能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其次,片面实行犯也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的片面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单独处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只有将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法处罚。

2.间接正犯问题

(1)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妨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

①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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