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15:28 347 人看过

引言: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目录】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缺陷

【正文】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原因一、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也进行直接变更外。法院的司法权不得代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约束。然而在实际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只能也监督为本,而不纠正。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缺陷

(一)造成了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过于狭窄

从目前看,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审查,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受案范围。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都毫无遗漏地详尽地规定下来,由此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大量存在。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作出,它仍应遵循一定的规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公平、客观、公正、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中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

审查

(二)权利与权力不相对应

理论认为,有权利就应有救济。司法救济是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的最公正也是最后的途径。若司法权被限制,则其结果只能是公民权利的虚假、空洞和被任意的践踏。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按照中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还享有广泛的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国家宪法赋予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真正的权利。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即使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因为与人身权、财产权无关,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解释》已经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事实行为,但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三)造成行政诉讼案件安结事不了

这是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的必然。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严格约束,司法权应优先于行政权。然而在实际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只能以监督为本,而不纠正。这势必会使司法权劣于行政权,使得法院处于弱势地位。支持一方认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技术、信息、经验等方面的绝对优势。这些是法院所不能比拟的。这确实是客观事实,但放在司法审判程序中,此观点就欠妥了。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应受制于司法权,不然法院就不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彻底地纠正,只能责令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鉴于中国现行体制,行政机关势必拖沓,甚至搁置而放之不管。其结果只能是行政诉讼案件安结事不了。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原因

根据年代的分析方法和经济基础的分析方法得出:中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在规定行政诉讼范围时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以及施加多方面的限制,这与当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年代背景、经济基础和指导思想有关。当时主要考虑到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这既考虑到了行政机关开始当被告有不适应的问题,也考虑到了一般群众对提起行政诉讼有不敢告、不会告的问题。应当说,这基本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

审查

(一)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在1989年,当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巨变之中。

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一种经济管制型体制、专制体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势必会受到计划经济的决定性影响。所以《行政诉讼法》也必然会限制诉讼范围,缩小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和干预,烙上不那么民主的印记。

(二)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专权思想盛行,民主意识落后,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难以做到。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调查取证遂称为弥补诉讼地位平等,保障诉讼结构平衡的重要手段。可以说,追求实体真实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仍十分明显,这与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必要的调查权是一致的。

(三)中国行政机关关注行政程序的观念不强,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欠缺,短期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有很大困难。

因此,指望通过严格行政程序最大程度上保证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合理认定尚不实际。同时,行政专横和行政恣意等违法行政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造成公民对政府缺乏应有的信任感,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怀疑就为行政诉讼审查事实问题提供了一种诉讼期待。

(四)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审查事实问题,还要审查法律问题。实际上,中国法律制度一直没有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传统,而且,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的现状来看,中国良性行政法治还是刚刚起步,在行政诉讼中只审查法律问题,既显得仓促,也难以完成监督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有时甚至不能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1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
    中国《新闻周刊》今年第23期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违法审查”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发出了一个刺激公众想象空间的信号。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而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迄今也尚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这三个“尚无先例”哪天被打破,哪天才能说人大的违宪审查终于迈出了第一步。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违宪审查”,无论走多远,在宪政的意义上也只能算作违宪审查的第一步。因为这种审查归根到底是一种自我审查。而“违宪审查”的本质,甚至宪法这个概念的本质,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限制——一个议会如果接受一部宪法,就等于承认议会的立法权不完整。譬如承认自己不能制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制定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不能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等等。一旦承认了宪法施加于立法
    2023-06-06
    255人看过
  • 论合同的“过程审查”原则
    做为企业的法律顾问,经常会起草和审查合同,很多律师在进行合同起草或审查时,都能对于合同的合法性方面提出意见,但很少有律师能注意到合同的可操作性。笔者根据多年做法律顾问的经验,提出合同审查中的过程审查原则,以供同行参考。过程审查为什么重要所谓过程审查原则就是在拟定、审查合同时,对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易过程、交易步骤、交易方式等交易环节是否明确、合理,便利等方面进行设定与审查,以避免因合同的约定矛盾、约定不清,导致合同无法操作,而出现交易失败或交易风险的一种审查原则。律师在进行起草或审查合同时,尤其是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不仅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也要对合同中所设定的交易模式,交易的步骤、流程,以及文件的传递与签收、异议的提出与通讯等环节进行设定与审查,以防止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不知道如何操作,或是约定不清,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如果一个合同对交易过程没有足够的预想与设定,则很可能出现交易
    2023-06-08
    173人看过
  •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否要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在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一个方面的相对关系上,前者居首要位置,后者以前者为前提。相关法律常识: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根本大法——《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既使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成为必然,亦使它的确立显得重要和可能。二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代表人民并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实施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体现和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着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符合人民的意志,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三是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社
    2023-06-02
    296人看过
  • 行政证据真实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证据审查原则(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
    2023-06-06
    101人看过
  • 逮捕的审查原则
    法律综合知识
    在逮捕中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例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容。第二、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包括不同种类证据的比较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比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的区别分析。如对犯罪嫌疑人在几次讯问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陈述的区别分析。对于被逮捕的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变更强制措施的,只要符合一定
    2024-01-08
    126人看过
  • 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
    核心提示:行政主体合法,即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否则其所为不具有法律效力;1.行政主体合法,即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否则其所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行政职权合法,即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可予以撤消、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法律优先,即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5.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如涉及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或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进行活动;6.禁止越权,即权力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任何“无权行使了有权”或横向越权、纵向越权、内部越权的行为都是应被禁止的和无效的。
    2023-06-06
    124人看过
  • 探讨合同审查的核心原则
    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有效原则。合同合法性审查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审查的基本内容是什么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
    2023-07-07
    268人看过
  • 法律原则:合规性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司法鉴定遵守的合法性原则是什么?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
    2023-07-03
    258人看过
  • 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原则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
    2023-07-03
    202人看过
  • 专利实质审查中对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与基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所提交的文件以及缴纳的有关费用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外,《指南》对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程序以及审查程序中应遵循的原则也作了说明。一、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一)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二)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三)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
    2023-04-23
    19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无独任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二、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原因有哪些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些学者在理论上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合理选择度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羁
    2023-06-06
    479人看过
  • 审查原则包括哪些
    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技术性审查原则听证是一种审查活动。听证主持人在当事人的参与下,通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所提供证据的质辩,也通过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质辩,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客观性;通过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质辩,来审查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这种审查,实质上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公共利益,是否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因此,听证区别于调查和裁决。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只能审查调查人员或当事人的证据是否真实、主张能否成立,而不能在调查人员或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真实、主张不能成立时
    2023-07-23
    394人看过
  • 商标审查原则标准
    商标局如果要审查商标往往采用三步法(1)看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2)观察和判断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图形等方面是否近似。(3)判断商标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判定该商标是否近似。一、文字商标如何在审查中提高成功率在中国,中文商标的申请量是最大的,遇到的近似情况也是最多的,我们知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断增加的申请量会出现很多字不同含义却近似的名称。据此,我们对中文商标的审查总原则就是:商标的整体含义必须具有明显区分性。若商标整体含义无差别或者差别不明显的话,是极有可能被判近似商标的。例如只是增加了无含义的汉字或者简单顺序调换的这种情况,肯定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对于两个字的中文商标,字形和读音均相同或近似的,才判断为近似商标;但需注意,新审查原则中增加若读音不同,字形近似程度过高的亦可认定近似,因此近似查询的时候要多注意字形读
    2023-02-23
    328人看过
  • 公平竞争审查原则
    一、公平竞争审查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反法开宗明义提出了立法目的和宗旨,同时也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那就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3、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
    2023-04-24
    47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什么原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3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比例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司法中立原则。
    • 法律援助审查原则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26
      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
    • 行政法合法性原则举例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25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常识: 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
    • 合同怎么做合法性审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2
      从事某种经营合同,看它具备这种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应的证照。资格审查合法,还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看他一方是否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 公平竞争审查原则谁制定谁审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4
      政策制定机关。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