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8 10:49:37 464 人看过

一、申请执行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1.所谓"除斥期间",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设定的针对某项特定权益的持续时间,通常被称为预设期间。

2."除斥期间"这一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民事实体权利在其存在过程中所具有的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权利人如未行使相关民事权利,那么当规定的时间段结束后,该民事权利将自动失效。换言之,除斥期间即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时间段,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能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之后,将会产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3.除斥期间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法定除斥期间与约定除斥期间两种类型。

其中,法定除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约定除斥期间则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甚至还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单方面提出一个合理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条中“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中“一年”的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就是合同撤销权这种形成诉权行使的法定期间。在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为权利正当行使;超过该期间,或者期间届满,合同撤销权消灭。

二、申请执行期过了,没有申请,怎么办

在法律诉讼案件中,当胜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后尚未申请执行时,其仍有权利向国家制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予以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此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经超出法律规定时限,如其仍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对此类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异议成立,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除斥期间乃是指由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某种特定权益所设定的持续期限,其内容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与约定除斥期间两种类型。在这一期间内,若未能及时行使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将会在期限届满之后自动失效。关于法定除斥期间,它是由国家法律直接加以明确规定的;而约定除斥期间则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确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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