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办理地役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6、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7、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8、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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