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房屋是公产房可不可以分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20:03:54 185 人看过

一、离婚的时候房屋是公产房可不可以分割

离婚的时候房屋是公产房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购买了的,是可不可以分割;如果尚未购买的,则不可不可以分割,但是双方可不可以主张对公房的承租权。

注意属于以下情况的,夫妻双方才都可不可以主张公房的承租权: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离婚房子写的孩子名字可不可以分割

首先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产权人就是小孩,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也就不可请求分割。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获权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更不能以放弃房子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根据相关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一般原则以登记为准,但并非登记人就是绝对的权利人,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所有人,可不可以要求更正和确权。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不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不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要如何分割没有产权证的房屋

房子的分割问题首先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不参与离婚分割,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这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父母出钱买房时是否明确表示只给夫妻一方。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不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一般来说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用双方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

2、夫妻一方继承或是被赠与的房产;但是如果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3、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房产;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是经过双方协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产需要办理加名手续;

5、在婚期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但是父母双方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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