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否可以进行出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4:44:24 148 人看过

不可以。抵押物承租权不因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影响,买受人应受租赁合同的约束,概括承受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权先于承租权的,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影响。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买受人没有约束力。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时,应告知承租人出租物已经抵押。抵押人告知了,承租人仍然承租,因抵押权的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反之,如果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抵押人承担。所以抵押物是否可以出租的回答是不可以。

一、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等级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共存时,如何确定其效力等级,也就是相关权利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谁更为优先的问题,需要明确。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设置的目的在于提高物的使用效果和效率。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通过消除共有物上存在的共有关系,减少因共同管理造成共有物使用的低效率以及纠纷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共有物的经济效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避免房屋所有与利用关系分离,有利于促使房屋利用与所有合归于同一主体,进而使得房屋上存在的法律关系趋于简单,以利于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不抵触。由于抵押权设定及其实现的目的不在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现同等债务价值的受偿。因此,承租人的先买权可以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等处置时行使。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各得其所。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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