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上诉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13 17:34:29 119 人看过

上诉人:张*,男,1**年*月*日生,住****县****镇***村***队,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组织卖淫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上诉人是被他人胁迫才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从本案来看,包括同案犯程**、林**陈**、刀**在庭审中均指认“阿、”为组织者。上诉人也一再强调确实是被胁迫才参与该案,且对组织卖淫的事情并不知晓。上诉人在该案中从无实施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原审以组织卖淫罪认定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并不知道“阿**”策划本次犯罪,无参与**大酒店的组织卖淫,对整个“阿**”策划的行动并不清楚,在“阿**”的胁迫下,参与了将受害者从广东**运送到**

第二、原审没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侦查机关一直以拐卖妇女罪指控上诉人(上诉人也一直说明没有拐卖妇女),这也表明其实侦查机关并未有发现上诉人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

1、上诉人从无与“阿**“策划”、“密谋”实施该案。现有证据并未有显示上诉人实施这一行为,同案犯庞**、程**的供述和辩解也可以印证这一事实。

2、在整个案件中,同案人均指认“阿**”是此次事件的组织者,同时,上诉人从无吩咐过同案人参与本案的工作,既没有组织同案人租赁车辆、也没有指定卖淫地点,更没有直接带受害人去卖淫,亦没有收取任何招嫖费用。另外,上诉人与本案的同案犯还有的根本不认识,怎么能组织他们犯罪呢。

3、上诉人确实在案件中帮助了“阿**”将人从**运到**,但上诉人的身份不是充当“组织者”的身份,上诉人完全被“阿**”利用参与了违法行为,但上诉人在主观上并未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4、本案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是不正确的。上诉人以前一直有稳定的工作,也从无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本案也只是在201、年**月**日接到“阿**”的电话后来到**直到201、年**月**日在**被拘留。这中间间隔仅仅六七天的时间,上诉人参与该案件的行为都是在“阿、”的安排下进行。

第三、上诉人提出二审并不是完全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是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有异议,希望二审法庭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中,上诉人的协助行为并不构成该案件的主犯,上诉人没有参与在**大酒店的卖淫活动,更没有收取过嫖资。“阿**”组织被害人到**大酒店卖淫一事上诉人是事后才知道的。原审对上诉人定罪的罪名是错误的,且量刑实在是太重了。

上诉人之前有稳定的工作,不会在短短几天时间内从一个守法公民一下子转变到“组织卖淫”犯罪的主犯角色。希望法庭给上诉人一个机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谢谢!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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