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46:18 469 人看过

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变更

如果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单独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处理的事务提出异议。有异议的,暂停执行。发生争议时,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执行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委托差额。成为执行合伙人的不同条件:

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不得是执行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按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执行合伙人是指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不同的权力来源:

普通合伙人的权力来自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力来自所有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执行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之间建立了委托法律关系,该委托法律关系受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不同权利:

普通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执行事务,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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