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难以全面落实
我国并没有根据建设发展的进程以及强拆实情,进行专门的强制拆迁法律制定,这给了违法强拆者以法律空隙可钻。同时,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为求快速便捷,忽视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强制法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分难以落实。
(二)强拆流程并未循法,滥权违规现象严重
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绝大多数法律是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力,严重忽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因而,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徇私枉法、越权违规现象,但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法律缺乏对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迁的有效约束,变相放纵了行政机关越权执法。
(三)强拆维权道路曲折,合理维权意识淡薄
众所周知,被强拆的民众维权十分艰难,极易造成长年累月的缠讼。久而久之,民众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的意识越发淡薄,以暴制暴现象严重,这也是酿成强拆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强制拆迁中关系的恶性循环,对于强制拆迁遵循法律正轨是一大桎梏。
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造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沉重的损失,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农民所修建的住房一般都只有二、三层,二、三百平方米,无论是施工规模,还是施工难度,都无法和城市建筑工程相比,但城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率相对很低,而农村近年来因建房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以笔者所在的正阳县为例,近几年来,因农村建房施工发生施工人员伤亡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十多件,而且,这还不包括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部分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一、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据笔者调查,农村建房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所修的房屋因规模小,金额不大,无法雇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一般都是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的包工头。这些包工头绝大多数都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他们既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保障施工安全的工程设备,就连施工人员也是在施工时临时找的。还有一部分农民在修建房屋时甚至找亲戚朋友帮忙,自己修建。这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施工知识缺乏。农村建房施工,在施工前很少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在施工过程中,又不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对施工区进行圈围,设立防护网等。
三是由于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数外出打工,留在村里的劳动力多为中老年人。农民建房时因青壮年劳动力不易找,往往就近在本村找一些中老年劳动力进行施工。这些人年龄大多都在四十岁以上,有的甚至年逾六旬。他们由于年龄大、体力弱、身体敏捷度差,遇事反应慢,在施工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对于农村建房,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也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上述法规和文件明确将农村规划区内修建的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纳入建设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农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也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建筑施工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6月,针对部分省市农村建房过程中接连发生安全施事故的情况,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进行监督,还提出对农民修建二层以下的住宅也要进行管理和指导。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未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农村建房过程中安全事故仍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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