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单独和人一起。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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